幫鄰居照顧的蘭花開花了...

今年由娘家拿回爸媽的報稅資料裡,有張海外所得清單,
看了清單背面的說明,提到所得在一佰萬內是不必申報,
口素...報稅已有20餘載的閒妻,從沒留意海外所得的相關訊息,
在登打報稅資料前,還是上國稅局網站查查囉!

根據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說明如下:
(一)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二) 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 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惟尚須依下列步驟計算是否應繳納基本稅額:
1、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稅率20% 
2、 應繳納的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繳納稅額  

因此,只有少數高所得者須申報海外所得,一般民眾不會受到影響,且基本稅額可先扣除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及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納稅額後,僅就其餘額繳稅,不會重複課稅。如果綜合所得稅或海外所得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已適用20%以上稅率者,須再繳納基本稅額的可能性極小,影響極為有限。

今年因為Alice在大學就讀,可以申報教育學費持別扣除額,
哈哈...這也是報稅20餘載的閒妻,頭一回申報這個項目,
在確認所需證明文件時,還查到學校宿舍費也可以列舉扣除哦!

個人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該局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匯款證明、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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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oriac5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